2008年8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确该入刑
纪卓瑶

  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增加了有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、电信、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,违反规定,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的,将被处以刑罚。
    西谚云:“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。”这句话诠释了一个常识性真理:隐私是人格尊严的防线。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的核心内容,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,是让公民获得社会安全感的前提。因此,保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和保护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同样重要。而对采集、存储、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以规范,并明确其违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,则有利于根治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乱象。